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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5-31  

                                                                  监事会议事规则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
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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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三)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监事长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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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长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现
场会议召集前10天,临时会议召集前5天。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并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视
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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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决议内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当及时修
订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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