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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30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 年 2 月 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2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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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
         工作程序,根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 5 名董事组成,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
         一名。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指定的委员担任。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改革发展部,负责承办战略委
         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战略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提名并经战略委员会委任。战略委员会秘书协助战略委员会
         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
         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
         要按照前述三、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战略委员
         会的要求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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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总经理班子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方案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意见;
         (二) 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单个项
             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 应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的要求,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投
             资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 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及时向董事会
             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战略委员会采取合作和
         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组织检查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副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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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
            需要及时召开。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
            议材料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
            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战略委员会主任有权多
            投一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及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
            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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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和资料,
           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战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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