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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30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 年 2 月 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2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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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根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人组成,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
         名,由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
         长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满足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包括独立性的要
         求。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
         的有关具体事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经审计委员
         会委任。审计委员会秘书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协助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熟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组织结构和管理控制制度。
         (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
                关知识;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
                及经营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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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六)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
             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
         按照前述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审计委员
         会的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本章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并完成董事会交
         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及其
         审计费用提出建议。主要包括: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指导财务部门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 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核审计
             费用,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决定。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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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 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
                 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二) 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和
                 范围及其汇报责任。
           (三) 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
                 策,并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
                 动或须改善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五)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一) 监控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流程。
           (二) 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注意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性及公正性。重点包含以下事项:
            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报错的可能性;
            2.   审阅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估计是否发生变更,审议因会
                 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审阅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4.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审核账目后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
            5.   审阅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或任何保留意见;
            6.   审阅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
            7.   研究公司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重大或异常
                 事项,并应适当参考由公司下属会计及财务部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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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三) 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后提出的问题。
           (四)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书或管
               理建议书,及针对公司财务或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
               疑问,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五) 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
               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工作与沟通,并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
           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二) 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讨论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
               源和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工所接受的
               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三)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
               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汇报。
           (四) 确保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
               当的权限和地位。
           (五) 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六) 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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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接收、处理有关会计、审计、内部监控或其他方
           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
           性,使公司可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公平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
           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外部审计机
                  构,连续两年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外部审计机构。
           (二) 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外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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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
           行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听取公司财务和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季度、半年
           度、年度财务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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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
             业机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
             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
             循以下工作规程:
             (一)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与负责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的独立审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该财政
                 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
             (五)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财务报告,提出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独立审计师的建议,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述事项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
             知,审计委员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通知及
             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包
             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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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
           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按照前述规定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秘书整理,委员会会议记
           录的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
           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

           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所有会议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
           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
           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应保证有关资源的充足。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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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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