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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6-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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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汤恩琪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披露
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4 日 14:20 如
期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 年 6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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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854,065,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9%。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

     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39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5,249,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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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投票数据,
合并统计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张松岩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朱南军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3、《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唐水源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为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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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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