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6-28
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39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4 号)核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0,028,050
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35,599,997.99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686,122.2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115,913,875.77 元,已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到账。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出具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
审验字[2023]第 40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开立了四个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与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
情况已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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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开户行 专户账号
智能无人系统装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 42050122640800002538
产业化项目 司武汉硚口支行
智能电子及卫星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2 021900198810207
信产品产业化项目 汉分行
惯性导航系统装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3 021900198810909
产业化项目 汉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4 补充流动资金 42050122640800002537
司武汉硚口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各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实施中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各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商业银行
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截止 2024 年 6 月 21 日,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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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入金额(元)
一 智能无人系统装备产业化
1.1 延庆无人机装备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航天时代飞鸿技术有限公司 4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0935433610506 3767457.79
1.2 无人系统配套装备产业化项目 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 123904716910608 96.42
1.3 智能无人水下航行器产业化项目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35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支行 11050164500009123456 22.02
二 智能电子及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
2.1 智能综合电子信息系统产业化项目 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100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 110060777013005766921 2917.75
2.2 新一代卫星通信载荷及终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 3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21907477010203 593884.98
三 惯性导航系统装备产业化
3.1 石英振梁加速度计和精密电磁组件产业化项目 北京航天兴华科技有限公司 286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0200186419200168861 0
宇航用集成电路关键封装部件及超精密装备批
3.2 陕西航天时代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2846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宝光路支行 61050162560800000561
生产建设项目 146.71
3.3 新型智能惯导系统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 西安航天时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2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航天大道支行 61050170526000000507 0.11
北京航天时代激光导航技术有限责
3.4 先进激光导航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批产项目 1845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命园支行 11050188370000002870
任公司 75.24
先进光纤惯性及光电信息产品研制能力建设项
3.5 北京航天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455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命园支行 11050188370000002871
目 105.32
合计 3135600000 4364706.34
注:根据银行监管要求,项目 1.3 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项目 3.2 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宝鸡分行;项目 3.3 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项目 3.4、3.5 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昌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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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分别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或开户
行上级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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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方式操作付款。甲方以柜台方式操作付款过程
中,在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甲方以网银方
式操作付款过程中,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并
向甲方、乙方确认有关事实无误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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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1、 公司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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