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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11-29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
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
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
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相关要求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努力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
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主题等,以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
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
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律(合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法律(合规)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
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
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法律(合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3年。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