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11-29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及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
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具体如下: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五)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
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规定
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
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
求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
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
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以及诉讼、仲
裁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上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大会决议;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监事会决议;
(四)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九)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 回购股份;
(十三) 重大风险事项;
(十四) 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五)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十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 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一)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二十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二十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三十)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报废;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三十二)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十三)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四)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七)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
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或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
项;
(三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九)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十)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十一)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十二)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
守并执行《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
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
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律(合规)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的临时报
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合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和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对照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及时组织信息披露的主办部门编制临时
公告;
(三) 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须认真核对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签
字确认;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审
核确认后予以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咨询。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应当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经理班子应责成各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
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
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的人
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
的,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董
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公
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
案。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
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法律(合规)部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法律(合规)部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