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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金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4-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人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欢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见孝                         联系电话:0755-33066804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滔                           联系电话:0755-3306680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出具《关于同意中信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0 号)核
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501,153,847 股,发行价格为 6.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29,759.23 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341.49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417.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
第 61298865_A01 号)。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
中航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
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对中信金属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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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
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2024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
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关于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
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
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
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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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
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信金属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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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张   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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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                杨   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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