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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力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4-09-14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

买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盛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