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4-09-14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
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盛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就本次交易聘请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民信”或“评估机构”)作为本次重组的评估
机构。中京民信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龙盛新能源 100%股权
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重庆产
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重庆两江新区龙
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
(2024)第 516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就本次交易聘请了中京民信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中
京民信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
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京民信及
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
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京民信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公司进
行评估。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
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
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相应
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京民信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
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
本次交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交易
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中京民信具
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李开国、景旭峰、张国林、黎明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