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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辰实业:北辰实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3-2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 年—2026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的条款,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

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

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在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环境、公司实际情况包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

状况、经营发展战略等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根据自

身经营状况,在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经营利

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如公司因外部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需要,

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根据公司董事会判断可能会

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

       3、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a.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b.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c.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6、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第五条 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