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北辰实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2024-05-17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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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地位及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执行机构
第四章 董事会内设机构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备案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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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
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
高效、有序运作,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
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
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的地位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不得
兼任公司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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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
现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
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容许公司有足够时间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发出合理通知予股东。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董事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不在公司内
部任职的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
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
况。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监管规则
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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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公司投资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
和注销方案;
(十一)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和
人事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职权及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相违背,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安排或其它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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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如下:
(一)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
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 董事会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该交易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所定义的交易,并且确
定该交易单独或连同需予以合并计算的其他交易按照资产
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适
用情况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
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5%;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结
果或有关计算不适合应用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经向交易所
咨询后可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不理会有关计算,并以其
他相关的规模指标(包括特定行业所用的测试)来替代。
2. 董事会根据不时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该交易或
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
入、净利润(具体适用情况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而
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10%但均低于 50%。
(二)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连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
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或关联交易(定义依不时修订的上
交所上市规则而定)具体包括:
1.董事会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该交易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并
且确定该关连交易单独或连同须予以合并计算的其他关连
交易按照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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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
任何一项比率不符合以下全面豁免条件:
(i)低于 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构成一项关连交易,
纯粹因为交易涉及公司的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ii)低于 0.1%;或
(iii)低于 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共
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 300 万港
元;
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结果或有关计算不适合
应用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经向交易所咨询后可按联交所上
市规则的规定不理会有关计算,并以其他相关的规模指标
(包括特定行业所用的测试)来替代。
2.董事会根据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
定该关联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等于或高于 0.5%但低于 5%。
(三)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必要审批,但
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经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宜。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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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
以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
名执行董事或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
职责。
第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三章 董事会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经理
1.经理负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经理通过经理办公会行使职权,并由所属行政职能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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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经理办公会交办的事务。
2.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共两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分别负责公司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依法向中国
政府机构递交报告和文件、设立和保存股东名册等中国事务
和向香港联交所申报及呈交有关资料和文件、准备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文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与公司有
关的各项文件等香港事务。
公司除监事、经理(不含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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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上市规
则。
第四章 董事会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法律合规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公
司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
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通过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专门
委员会提案。
2.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
制定。
3.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4.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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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5.董事长就经理办公会报请审议的议案中涉及的专业
问题,可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程序同前项规定。
6.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具
体办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
的组织筹备、会议文件的准备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司
年度业绩报告(含董事长报告、董事会报告)、中期业绩报
告的编写及其境外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确保上述工作依
照境内外法律规定规范运作。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 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董事长在认为必要
时或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经理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或说明,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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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不
受签署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
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为全体会议,即指全体董
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 会议。特殊或紧急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可以书面议案通过传阅文件方式举行,议案以专人送
达或邮递、电报、传真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在无董事提出
异议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后,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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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即形成董事会决议,无需再召集董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关办事机构须
提交详尽的计划、方案作为董事会会议文件,该会议文件应
于董事会拟举行日期前最少两日全部送交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
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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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
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
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
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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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
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
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
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
(三)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
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四)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
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五)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等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出: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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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1/3 以上董事联名、监事
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
第三十一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
资、收购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
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
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
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
集会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先讨论,后
表决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
票。同时,董事长还有权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研究
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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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
会会议闭会前提供,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小时内提供,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以中文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
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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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
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
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
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位董事。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董事会决议中
列明。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
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四十七条 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
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
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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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备案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
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
任。
第五十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
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按照监管机构、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之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
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就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后,交公
司经理层由经理主持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
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经理直接向董事
长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需向董事会成员传送的有
关书面材料由董事长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成员传送。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有权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有权出席经理层的有关会议了解贯彻情况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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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每次会议决议的情况作出
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事宜未作规定
的,应按照《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
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前述规定
相抵触时,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以及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国家机关批准的项
目,董事会审议或制定后需按有关程序报请股东大会或有关
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
时,为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的办事机构
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于正确作
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
议题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
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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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
超过”含本数;“不满”、“过”、 “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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