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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22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滨化股份”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滨化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年3月26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79,604,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滨化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8,871,643股,反对732,406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黄心蕊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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