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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2024-01-03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

调整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改变及调

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

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公

司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文件的

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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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

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由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

构、监管银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

协议。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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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

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并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

及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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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 十 三 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 按照募 集说 明书所 列用途 使用 ,

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 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

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

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接收、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受

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

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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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

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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