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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2024-10-14  

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4-050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请求裁决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

       立即向公司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639,089,070.93 元,以及加

       速到期违约金人民币 218,345,344.26 元。同时,请求裁决大连御锦立

       即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01,017.21 元。请求裁决王

       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

       为 前 述剩 余股 份 转让价 款 、加 速到 期 违约金 及 律师 费合 计 人民币

       3,859,435,432.4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

       部仲裁费用。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的影

       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1
    2024 年 10 月 12 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辉

超市”)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受理通知,

主要内容为:上国仲收到公司提交的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

先生、孙喜双先生、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决定受理。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健林先生

    被申请人:孙喜双先生

    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

    (二)申请仲裁的原因:

    2023 年 12 月 8 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

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 388,699,998

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股份(对应万

达商管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增资扩股前公司的持股)。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

让价款为 4,530,059,250.07 元人民币,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具体内容详见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

团经友好协商,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

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2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

1.1 条的约定,本次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839,089,070.93 元

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约定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根据《补

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

供担保。具体细节详见《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出售资产方案的公告》

(编号:2024-034)。

    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

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请 求 裁 决 大 连 御 锦 立 即 向 公 司 支 付 剩 余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人 民 币

3,639,089,070.93 元。

    2、请 求 裁 决 大 连 御 锦 立 即 向 公 司 支 付 加 速 到 期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218,345,344.26 元

    3、请求裁决大连御锦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01,017.21 元。

    4、请求裁决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为前述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加速到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 3,859,435,432.4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的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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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风险提示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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