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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工:中国重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2024-09-1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2024 年 9 月 18 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重工”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各

位独立董事。本次会议由张大光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4 名,

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4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兴装强军主责主业、加快船舶总装

业务高质量发展、规范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中国船舶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拟通过向公司全体换股

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本次合并”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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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本次交

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

舶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公司与中国船舶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为中国船舶,被吸收合并方为中

国重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中国船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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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3、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全体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

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股东持有的

中国重工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

国重工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发行的 A 股股票。

      吸收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

注册通过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4、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为吸收合并双方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

合并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按照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 37.84 元/股。中

国重工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

确定为 5.05 元/股,并由此确定换股比例。

      每 1 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中国船舶股票数量=中国重工的换

股价格/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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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公式,中国重工与中国船舶的换股比例为 1:0.1335,即每 1

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 0.1335 股中国船舶股票。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

除吸收合并双方任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要求须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

下均不作调整。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5、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目前,中国重工的总股本为 22,802,035,324 股,参与本次

换股的中国重工股票为 22,802,035,324 股。参照本次换股比例计算,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3,044,071,716

股。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

若吸收合并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

调整。

      中国重工换股股东取得的中国船舶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

的中国重工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

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每一位股东依次发放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

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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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6、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份将在上交所主板

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7、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

他情形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如有),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中

国船舶的股份,原在中国重工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

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中国船舶股份上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8、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

资产重组》等规定,本次交易将赋予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1)中国船舶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船舶为

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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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

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

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船舶股东。

      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

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

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

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

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如已

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

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船舶承诺放弃中国船舶异议

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

的股份。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能行使

该等收购请求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

何赔偿或补偿。

      (2)收购请求权价格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

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30.27 元/股。

      若中国船舶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收购请求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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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收购请求权

的提供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

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国船舶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

船舶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收购

请求权的提供方承诺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无条件受让成功申报行使

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并按照收

购请求权价格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船舶将确定实施本

次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在收购请

求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

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船舶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

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

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

部中国船舶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在中国船舶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

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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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船舶审议

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

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3)

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

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已提交中国船舶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船舶异议

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船舶股票从证券公司客

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

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

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

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船舶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船

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的

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收购请求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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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中国船舶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中国船舶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船舶董

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

一次调整:

      ①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每日的交易

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② 申万航海装备 II 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

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

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

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5)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中国船舶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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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

调整方案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

内,中国船舶仅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船

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

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船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

决定不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国船舶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

日。调整后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9、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被吸收合并方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等规定,本次交易将赋予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中国重工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重工为

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

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

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

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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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重工股东。

      在中国重工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

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重工为表决本

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发生股

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

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如已

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

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重工承诺放弃中国重工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日按照换股比例转

换成中国船舶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能行使

该等现金选择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

何赔偿或补偿。

      (2)现金选择权价格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

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为 4.04 元/股。

      若中国重工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现金选择权实施

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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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

的提供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国重工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

重工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现金

选择权的提供方承诺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无条件受让成功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并按照现

金选择权价格向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重工将确定实施本

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在现金选

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

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重工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

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

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中国重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

部中国重工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

选择权而受让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将在本次换股实施日全部按换股比

例转换为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

      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在中国重工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

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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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重工审议

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

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

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已提交中国重工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重工异议

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重工股票从证券公司客

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

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

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

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重工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重

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的

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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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中国重工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中国重工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重工董

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

一次调整:

      ①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重工每日的交易

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重工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② 申万-航海装备 II 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

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重工

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

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重工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5)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中国重工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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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

整方案对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

内,中国重工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重

工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

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重工已召开董事会审议

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国重工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

日。调整后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

格,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

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的

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

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

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

保的,相应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由中国船舶

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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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

各个下属企业:

      (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

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

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

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

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

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1)交割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交割日进行

交割。合并双方应于交割日完成合并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义务,签署

资产交割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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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产交割

      自交割日起,中国重工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

益、负债和义务均由中国船舶享有和承担。中国重工同意自交割日起

将协助中国船舶办理中国重工全部要式财产(指就任何财产而言,法

律为该等财产权利或与该等财产相关的权利设定或转移规定了特别

程序)由中国重工转移至中国船舶名下的变更手续。如由于变更登记

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中国船舶对上述资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存

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中国船舶的子公司。中国重工的分公司归属于

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中国船舶的分公司。

      (3)债务承继

      除基于相关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主张提前清偿而提前清偿的债

务外,吸收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将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由中

国船舶承继。

      (4)合同承继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之后,中国重工签署的一切有效的合

同/协议的主体变更为中国船舶。

      (5)资料交接

      中国重工应当于交割日将其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

以及中国重工的全部印章移交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应当自交割日

起,向中国船舶移交对其后续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及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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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票过户

      中国船舶应当在换股实施日将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价向中

国重工股东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至中国重工股东名下。中国重工股东

自新增股份登记于其名下之日起,成为中国船舶的股东。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员工安置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船舶员工将按照其与中国船舶签

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继续在中国船舶工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完成后,中国重工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中国船舶全部接收并与中国船

舶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重工作为其现有员工的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将自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由中国船舶享有和承担。

      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吸收合并双方

将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

员工安置方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除经吸收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外,

中国船舶及中国重工截至换股实施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存续公司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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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弃权。

      15、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但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

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中国船舶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合并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公司拟与中国船舶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该协议对本次合并的方式、本次合并

的安排、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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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护机制、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过渡期安排、本次交易

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员工安置、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税费、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及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完成后,中国重工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中国船舶作为存续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

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中国船舶控股股东均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未发生变更;中国重工控股股东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

更。

      2021 年 10 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由中船工

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变更为中国船舶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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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

船舶集团。2021 年 10 月,中船工业集团 100%股权、中船重工集团

100%股权划转至中国船舶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该等变更系

经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根据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

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实际控

制人变更”情形。

      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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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证券监管机构

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

况的议案》

      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期间,剔除大盘因素(上证综

指,000001.SH)影响后公司股价累计跌幅未超过20%;剔除行业板块

因素(申万航海装备II指数,801744.SI)影响后公司股价累计跌幅

未超过20%。因此,公司A股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

不存在异常波动。

      中国重工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中国重工在本次交易

的初步磋商过程中,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相关交易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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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编制并签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合并双方及合并双方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合并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双方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均不

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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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全权办理

本次交易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全权办理

本次交易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监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的要求及公司实际

情况,在不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如需);

      2、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在不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

下,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通知

等手续;制作、签署、执行、修改、报送及完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

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所涉的协议及申报文件等),并根据

有关监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调整;

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披露事宜;因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至换股吸收合并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以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换股价格、换股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3、确定并公告本次交易所涉的换股吸收合并过程中公司异议股

东的现金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因公司股票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定价基

准日至换股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本次交易方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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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调整事项对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手

续,并根据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负责申请公司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及证

照(如需),以及资产、负债、业务、权益、人员以及其他一切权利

义务的转让过户、移交、变更等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办理本次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案的具体执行及实施;

      6、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退市事宜;

      7、聘请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

构等中介机构;

      8、代表公司作出其认为与实施本次交易有关的、必须的或适宜

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前述授权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但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

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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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

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公司关

联交易;

      4、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拟与中国船舶签署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

      6、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将为公司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该等措施的设

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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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有利于存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

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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