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股份: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4-09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方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
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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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法定公积金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股东投资回报计划制定周期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
5、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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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
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
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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