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川仪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3-1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
事会秘书工作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
职责;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
能力;
(5)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
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之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最近 3 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以上;
(7)公司现任监事;
(8)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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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9)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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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2)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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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按照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的要求必须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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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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