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川仪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0-17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
营范围,根据《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因实 施股权 激励回 购注销 、资本 公积转 增股本 等,公 司注册 资本由
39,499.50万元变更为51,341.175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39,499.50万股变更为
51,341.175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的《川仪股份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2024年7月9日
披露的《川仪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
证券变更登记。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要
求,拟调整经营范围,具体修订情况见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499.50 万元。 51,341.1750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
人。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工程成 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套、环境分析仪器及工程成套、仪器仪 装置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
表、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装置、高低压电 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环境
气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成套装置和控 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
制盘、台、箱、柜及相关产品、电缆桥 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架及相关产品、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的 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
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 料制造,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
技术服务;阀门的设计、制造、销售、 造,金属材料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
检修与维护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 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械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 金属结构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钟
(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计算机 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及计算机网络的开发、应用及其技术咨 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物联网
询服务;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子器件、 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
功能材料及元件、汽车、摩托车零部件 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气
(不含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 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
普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 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
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的设 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通设备工程配套、系统集成、安装调试、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
运营维护、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
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安 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
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环保 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锻件
工程系统成套的设计、运营维护、安装 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
调试、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贵金属、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熔炼、加工、制造销 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
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粉末冶金制品的制 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
造、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物联网设备销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软件
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气压动力机
械及元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机械
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
车零部件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轨
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普通机械设
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量技术
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子、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
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信传输设
备专业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499.5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1,341.175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计划;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但公
本作出决议; 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产百分之十的,无需股东大会决议,由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董事会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 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
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 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
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 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 得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
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 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
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本章程 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本章程
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 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大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事主持。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公司年度报告;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意见。 意见。
…… ……
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 序: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 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没有发现本章程第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没有发现本章程第
一百〇六条规定的事项后,由董事会、 一百〇六条规定的事项后,由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 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
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 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1%以上股份的
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 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 一 百 〇 六条 公司 董事 为自 然 第一 百〇 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未逾 5 年;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第 一 百 〇 八条 董事 应当 遵守 法 第一 百〇八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股东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供担保;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除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者进行交易; 但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
当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弥补亏损方案;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九)决定公司支付对价不超过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公司合并。
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述第(十六)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 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 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议。 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议;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讼; 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
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参 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参
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 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
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过。
第一百五十九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 第一百五十九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
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 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过半数
上的监事通过。 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使用资本公积金。
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策为:
……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 会进行表决。
……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
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司信息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 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
纸上公告。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选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行清算。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间行使下列职权: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动。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债权。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院。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任。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应 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应
本次修订前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按《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按《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处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处
理。 理。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与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注:公司章程因删除条款,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
号)的要求,现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上市)”。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重
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为
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川仪股份公司章程(2024 年 10 月草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