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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4-12-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
仪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以下简
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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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
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并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
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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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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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三)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渝国资
[2022]51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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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

    (六)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

    (九)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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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
售、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川仪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
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3%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3%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4%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结果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第一个
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届满,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 2023
年 1 月 9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9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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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成就情况

    经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最近三年的年
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川仪股份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
回等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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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最近三年的年
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川仪股份符合上述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川仪股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
办法》规定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
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
上述任一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
上述任一情形。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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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60%,且不低于同行业上市
      第一个         公司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2)2023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
                     (3)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注:(1)同行业上市公司指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机械设备-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行业中全部 A
股上市公司,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公司
由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资产重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
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2)净资产收益率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净利
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指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3)同行业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同行业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同行业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
(4)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5)ΔEVA=考核年度 EVA-上年度 EVA。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总成本。其中税后净
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发费用)*(1-所得税率),净利润为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
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资本总成本根据国有股东对债权资本、股权资
本等的回报要求计算(平均资本成本率为 5.5%)。
(6)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而新
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
会议决议,公司 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60%,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平均水平,也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公司 2023 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不低于 7%;公司 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6.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结果                S≥80 分     80 分>S>70 分      S≤70 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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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系数                   1                0.9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
     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解除限售的 544 名在职激励
     对象中,537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S≥80 分,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 1;7
     名在职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80 分>S>70 分,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 0.9。
     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其中 53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7 名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90%。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44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3.5563
     万股(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列数据因四舍五入计算可能存在尾差,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下同),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2%。具
     体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已获授予限制性
号
                                   (调整后)            (调整后)           股票比例
                党委副书记、
1    吴正国                          5.20                  1.7160                33.00
                董事、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2    黄治华     董事、工会主         3.25                  1.0725                33.00
                      席
                副总经理、总
3     王刚                           3.25                  1.0725                33.00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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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已获授予限制性
号
                                  (调整后)          (调整后)           股票比例
            党委委员、副
4     吴昱                          3.25                1.0725              33.00
                总经理
            党委委员、副
5     李环                          3.25                1.0725              33.00
                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
6     李尧  务负责人、董            3.25                1.0725              33.00
              事会秘书
其他核心技术、生产、销售、
                                  474.8250             156.4778             32.95
管理等骨干人员(538人)
合计(544人)                     496.2750             163.5563             32.96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后续事项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后续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对象以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原因及数量如下:

         1.个人情况发生变动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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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
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
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

    在第一个限售期内,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公司实施优化整
合、业务结构调整,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 人退休,其获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3.90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即将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前(2026 年 1 月 10 日前)退休,
其获授的后 2 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无法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经征求相关
人员意见,公司拟对 16 名即将退休人员所持预计无法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的后
2 个解除限售期的 12.4118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限售标准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
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
原则予以回购。”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在职激励对象中有
7 名人员个人考核的考核结果为 80 分>S>70 分,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为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的 90%,其余 10%不能解除限售。公司拟将未能解
除限售的 0.2145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因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动、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
限售标准等情形,本次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6.5263 万股(调整后),合计涉及人数 28 人。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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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回购数量的调整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前回购数量   调整后回购数量
           回购注销原因           人数
                                                 (万股)         (万股)
        个人情况发生变动           21            12.5475          16.3118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100%
                                   7              0.1650           0.2145
  解除限售标准(80分>S>70分)
               合计                28            12.7125          16.5263

    2.回购价格的调整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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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
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三季度利润分
配的议案》,公司拟实施 2024 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0 元(含税)。根据公司相关工作安排,2024 年三季度现金红利将在本次
回购注销实施前完成分派。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10.06 元/股调整
为 6.86 元/股(6.86 元/股=(10.06 元/股-0.75)/(1+0.3)-0.3)。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因调动、免职、
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
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
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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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因此,公司本次 21 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动的激励对象合计所持有的 16.311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86 元/股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7 名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
计持有的 0.2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86 元/股。

    3.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三)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后续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调整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数量、价格、
资金来源、回购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
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