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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家居:中伦:爱丽家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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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丽家

居”)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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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4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

丰镇合兴街道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如

下: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2 月 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正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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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4,491,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04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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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63%;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63%;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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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63%;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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