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 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 行区田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B 区)5 号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3,877,2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999,27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77,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883,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1,76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5,1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77,5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5,1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1,76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5,1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77,5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5,1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1,76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5,1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77,5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5,1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82,456,3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反对:1,397,1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弃权:23,7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2,1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 反对:1,397,13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弃权: 23,7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1,76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5,1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77,5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5,1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6,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2,7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6,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2,7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01,56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70,5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5,1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7,34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 反对:70,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弃权: 5,1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钱鹏鹤、张栋、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忠霖回避 本项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2,893,65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2,7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6,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2,7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21,4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对:55,798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27,2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 反对:55,79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2,456,3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反对:1,420,8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2,1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 反对:1,420,87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6,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2,7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876,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2,7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反 对: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1,257,9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反对:2,619,33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3,70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反 对:2,619,3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1,255,9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反对:2,619,33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弃权: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1,70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反 对:2,619,3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弃权: 2,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1,257,9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反对:2,619,33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3,70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反 对:2,619,3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