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 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 行区田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B 区)5 号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9,428,13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000,75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27,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9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435,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钱鹏鹤、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项表决。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11,932,25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 7%;反对:34,2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弃权:28,84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72,61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 反对:34,2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2 8,8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3 年、2024 年已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并减少注 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9,384,4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18,631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25,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92,00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18,63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25,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9,376,3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25,831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25,9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83,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 反对:25,83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弃权: 25,9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吴剑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选举刘美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中 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吴剑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976,497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984,092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65%。 (2)审议通过《选举刘美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985,32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992,918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75%。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钱鹏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勇 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 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选举钱鹏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80,78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88,384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51%。 (2)审议通过《选举张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45,100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2,695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09%。 (3)审议通过《选举张勇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49,90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7,503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15%。 6、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辛健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李欣俊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 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辛健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51,25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8,848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16%。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选举李欣俊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986,16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993,758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7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