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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味业:海天味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更
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
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
务。



       第四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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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
善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符合市场
准入要求的库存产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
具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
向困难群体及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对
于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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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困难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组织。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一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
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市场公允价计算其价值),提交相
关审批后执行:

    (一) 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 20%的,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单笔捐赠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总额的 20%(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 单笔捐赠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00 万元(含)的,由总

裁及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会审通过后实施;

    (四) 单笔捐赠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含)的,由

总裁审批通过后实施;

    (五) 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的捐赠事项,由公司分管对外捐

赠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由公司总裁、分管对外捐赠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批的捐赠事项,
总裁、分管对外捐赠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邀请其他管理层人员讨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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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可以组织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应当记载拟捐赠事项和是
否同意捐赠的会议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三条   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的,应当在按照其内部规定审批通过后,将
拟执行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提交审批。经审核
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
支出提出审核意见后,经办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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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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