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海天味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4-12-12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
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关活动(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相
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
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准备
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企业(包括子公
司、分公司)。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公司应当并应当要求提供相应服
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
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本
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泄
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
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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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
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
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国
家机关工作秘密,公司可径行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
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
密的、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第五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
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
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
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
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
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
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的
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求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
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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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或保密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当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
求,妥善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
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
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
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已经泄露或者可能
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
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
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
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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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
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
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公司应配合将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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