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2-0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
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3、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8.97%股份
的股东胡丹锋以书面形式提交《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函》,拟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十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载明增加临时
议案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
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合法有
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补充
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张祺奥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52,847,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9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0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75,313,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6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28,161,1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86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审议:
1、《关于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的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议案 1、议案 2 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332,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8%;反对 1,210,8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7%;弃权 617,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485,00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9%;反对 1,210,85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6%;弃权 617,73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5%。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0,212,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47%;反对 1,109,8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31,704,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498,83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822%;反对 1,109,89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0%;弃权 31,704,86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4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 1、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
议的议案 2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海南海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
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