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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2024-04-2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泉”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扬州金泉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度2月16
日至2023年度12月31日。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 内容                                 完成 或督导情况
 号
                                                              保 荐 机 构已 建 立健 全 并有 效 执 行
        建 立 健 全并 有 效执 行 持续 督 导 工作 制 度,
                                                              持 续 督 导工 作 制度 , 已根 据 公 司
  1     并 针 对 具体 的 持续 督 导工 作 制 度制 定 相应
                                                              的 具 体 情况 制 定了 相 应的 工 作 计
        的 工 作 计划 。
                                                              划。
        根 据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 简称 “
                                                              保 荐 机 构已 与 公司 签 订保 荐 协 议
        中 国 证 监会 ”) 相 关规 定, 在 持 续督 导 工作
                                                              , 该 协 议已 明 确了 双 方在 持 续 督
        开 始 前 ,与 上 市公 司 或相 关 当 事人 签 署持
  2                                                           导 期 间 的权 利 义务 , 并报 上 海 证
        续 督 导 协议 , 明确 双 方在 持 续 督导 期 间的
                                                              券 交 易 所备 案 。
        权 利 义 务, 并 报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备 案 。
                                                              保 荐 机 构与 公 司保 持 密切 日 常 沟
        通 过 日 常沟 通 、定 期 回访 、 现 场检 查 、尽      通 和 定 期回 访 ,并 于 2024年 度 3月
  3     职 调 查 等方 式 开展 持 续督 导 工 作。              4日 至 5日 对 公 司进 行 了现 场 检 查
                                                              。
        持 续 督 导期 间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对上 市 公司
        违 法 违 规事 项 公开 发 表声 明 的 ,应 当 向上      2023年 度 持 续 督导 期 间, 公 司 未
  4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报告 并 经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审      发 生 相 关情 况 。
        核 后 予 以披 露 。
        持 续 督 导期 间 ,上 市 公司 或 相 关当 事 人出
                                                              2023年 度 持 续 督导 期 间, 公 司 未
  5     现 违 法 违规 、 违背 承 诺等 事 项 的, 应 当自
                                                              发 生 相 关情 况 。
        发 现 或 应当 发 现之 日 起五 个 交 易日 内 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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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工作 内容                               完成 或督导情况
号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报告 , 报告 内 容 包括 上 市公
     司 或 相 关当 事 人出 现 违法 违 规 、违 背 承诺
     等 事 项 的具 体 情况 , 保荐 人 采 取的 督 导措
     施等。
     督 导 上 市公 司 及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
                                                         公 司 及 其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和 上 海证
6                                                        人 员 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 规, 并 能 切
     券 交 易 所发 布 的业 务 规则 及 其 他规 范 性文
                                                         实 履 行 其所 做 出的 各 项承 诺 。
     件 , 并 切实 履 行其 所 作出 的 各 项承 诺 。
     督 导 上 市公 司 建立 健 全并 有 效 执行 公 司治
     理 制 度 ,包 括 但不 限 于股 东 大 会、 董 事会    公 司 已 建立 并 有效 执 行相 关 制 度
 7
     、 监 事 会议 事 规则 以 及董 事 、 监事 和 高级    、 规 则 、行 为 规范 。
     管 理 人 员的 行 为规 范 等。
     督 导 上 市公 司 建立 健 全并 有 效 执行 内 控制
     度 , 包 括但 不 限于 财 务管 理 制 度、 会 计核
     算 制 度 和内 部 审计 制 度, 以 及 募集 资 金使    公 司 已 建立 并 有效 执 行相 关 制 度
8
     用 、 关 联交 易 、对 外 担保 、 对 外投 资 、衍    、规则。
     生 品 交 易、 对 子公 司 的控 制 等 重大 经 营决
     策 的 程 序与 规 则等 。
     督 导 上 市公 司 建立 健 全并 有 效 执行 信 息披
     露 制 度 ,审 阅 信息 披 露文 件 及 其他 相 关文
                                                         公 司 已 建立 并 有效 执 行相 关 制 度
9    件 , 并 有充 分 理由 确 信上 市 公 司向 上 海证
                                                         。
     券 交 易 所提 交 的文 件 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遗 漏 。
     对 上 市 公司 的 信息 披 露文 件 及 向中 国 证监
     会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提交 的 其 他文 件 进行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事 前 审 阅, 对 存在 问 题的 信 息 披露 文 件应
                                                        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10   及 时 督 促上 市 公司 予 以更 正 或 补充 , 上市
                                                        项。
     公 司 不 予更 正 或补 充 的, 应 及 时向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报 告 。
     对 上 市 公司 的 信息 披 露文 件 未 进行 事 前审
     阅 的 , 应当 在 上市 公 司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务
     后 五 个 交易 日 内, 完 成对 有 关 文件 的 审阅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
     工 作 , 对存 在 问题 的 信息 披 露 文件 应 当及    存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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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督 促 上市 公 司更 正 或补 充 , 上市 公 司不    的事项。
     予 更 正 或补 充 的, 应 当及 时 向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报 告。
     关 注 上 市公 司 或其 控 股股 东 、 实际 控 制人   2023年度持续 督导期间, 公司或其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受到 中 国证   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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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会 行 政处 罚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纪 律 处分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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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工作 内容                                完成 或督导情况
号
     或 者 被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出 具 监 管关 注 函的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 券 交 易
     情 况 , 并督 促 其完 善 内部 控 制 制度 , 采取      所 纪 律 处 分 或 者 被 上 海 证 券交
     措 施 予 以纠 正 。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持 续 关 注上 市 公司 及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等 履 行承 诺 的情 况 ,上 市 公 司及 控 股股     2023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司
13
     东 、 实 际控 制 人等 未 履行 承 诺 事项 的 ,应     及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当 及 时 向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报 告 。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
     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生相关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报 告 。
     在 持 续 督导 期 间发 现 以下 情 形 之一 的 ,应
     当 督 促 上市 公 司做 出 说明 并 限 期改 正 ,同
     时 向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报告 :( 一 )上 市 公司
     涉 嫌 违 反《股 票 上市 规则 》等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相 关 业务 规 则;( 二)中 介 机 构及 其 签名
     人 员 出 具的 专 业意 见 可能 存 在 虚假 记 载、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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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等 违 法 违规 情 形或     生相关情况。
     其 他 不 当情 形 ;( 三)上 市 公 司出 现《 保 荐
     办 法 》第 七十 一 条、 第七 十 二 条规 定 的情 形
     ;( 四 )上市 公 司不 配合 保 荐 人持 续 督导 工
     作 ;( 五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 保荐 人 认为 需
     要 报 告 的其 他 情形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生相关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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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工作 内容                       完成 或督导情况
 号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 募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于使用情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
 18     况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扬州金泉
2023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扬州金泉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在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丁峰                      周刘桥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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