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西典新能 股票代码:603312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West Deane New Power Electric CO., LTD.) (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特别提示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新能”、“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 制比例为 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 12 个月,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 为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6,160.000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 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3,408.3149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0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股价下跌的风险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2017), 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的“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C3829)”,截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02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扣非 2022 年扣非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T-3 日股票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元/ 后 EPS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盘价(元/股) 股) (元/股) 前)(倍) 后)(倍) 300115.SZ 长盈精密 0.0354 0.0142 12.72 359.82 896.81 688800.SH 瑞可达 1.5950 1.4824 37.42 23.46 25.24 均值 191.64 461.02 均值(剔除极值) 23.46 25.24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T-3 日); 注 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为: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T-3 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总股本。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9.0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0.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3)22.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4)30.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 29.0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0.55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剔除极值)平均水平, 3 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提醒投 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 内容。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79%、84.39%、89.27%和 87.40%,公司客户集中程度 较高。其中宁德时代为发行人自 2020 年以来的第一大客户,其通过长江晨道1间 接持有发行人 0.95%的股份。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宁德时代及其下属企业销售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57%、69.10%、74.42%和 72.57%,来源于宁德时 代的收入规模及占比增长较快。 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对电池厂商整体依赖度较高,仅少数 整车厂能够完全自行研发生产动力锂电池;另一方面,宁德时代为当前全球新能 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龙头企业2,因此在产业链分工现状、下游新能源动力电 1 长江晨道为发行人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6.00%股权。 2 根据 SNE Research 统计,宁德时代 2017-2022 年动力电池使用量连续六年排名全球第一,2022 年宁德时 代动力电池使用量市占率为 37%。 4 池行业竞争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在电池连接系统领域仍将专 注技术创新、持续并深化与宁德时代的合作。若未来公司新开发产品无法适应宁 德时代的需求,或未来宁德时代因国际政治形势及市场环境、关键物料供应、下 游市场需求及自身竞争地位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减少向发行人的采购,则公司电 池连接系统的营业收入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产品主要包括 电池连接系统和复合母排,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轨 道交通、工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 受产业政策扶持以及下游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及新能源发电 行业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吸引大量资本涌入,导致产业链上下游均面临行业 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进而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未来,如果公司不能进 一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实现产品创新升级和规模提升、持续保持行业优势地位, 未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下游锂电池行业波动风险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公司电池连接系统销售收入分 别为 9,750.07 万元、58,898.95 万元、122,013.65 万元和 66,851.09 万元,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68%、72.42%、77.17%和 78.90%,报告期内公司电池 连接系统收入呈爆发式增长,成为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及增长点。 受新能源汽车及电化学储能等终端市场需求增长预期,目前锂电池行业保持 较高景气度,下游锂电池行业内主要企业加速产能扩张。伴随着国内锂电池行业 整体产能快速扩张,如果终端市场需求未相应增长,锂电池行业将可能出现结构 性产能过剩的情形,进而影响上游电池连接系统行业发展,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四)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电池连接系统、电控母排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受益于 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产销量的快速增长,前述产品的营业收入在报告期内快速增 5 长,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68%、81.34%、89.70%和 90.62%,是 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 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与宏观经济周期性、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等紧密 相关,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以 2009 年启动的“十城千辆”工程为起点, 以国家相继对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以及新能源乘用车开展购车补贴为主要 推动力。尽管经过十余年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从早期的政策驱动开始逐步转变 为市场驱动,自 2021 年以来均保持较高景气度;但未来如出现宏观经济增长放 缓或行业扶持政策力度减弱,均可能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导致新能源汽 车消费低迷,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技术研发风险 为了提升锂离子电池能量密度以及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电池厂家围绕 电池包结构以及成组技术进行持续优化,电池连接系统作为电池成组的重要组件 之一,产品形态不断迭代,公司及行业内的其他竞争企业均持续开发和优化产品。 公司基于在热压合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锂电池电芯连接的应用需求,将热压合工 艺应用于锂电池领域,推出电池连接系统,有效提升锂电池成组效率和空间利用 率,推动电池模组结构创新以及成组技术发展。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响应市 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产品创新的需求,未准确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将对公司竞 争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下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3.91%、19.42%、17.90%和 18.07%, 其中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分别为 12.39%、15.88%、14.23%和 15.07%,电池连接 系统销售占比提高导致公司毛利率整体下降。公司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低于可比 公司同类产品,主要系与宁德时代合作时提供了有竞争力的价格。 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退坡,当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已由政策驱动转向 市场驱动,整车厂商对上游供应链的降本诉求增加。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的一环,受到市场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降价压力, 报告期内销售价格有所下降。未来如行业竞争加剧,终端市场降价压力自下游产 业链、客户传导至公司,公司未能通过产品工艺和技术创新、向上游转嫁等方式 6 有效应对,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继续下滑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 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 1-6 月。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9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新能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4 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 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4〕5 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 16,16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 中 3,408.3149 万股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西典新能”, 证券代码为“603312”。 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西典新能”,扩位简称为“西典新能”。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033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16,16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4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 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408.3149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2,751.6851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551.3438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承诺”。 9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 发行数量为 80.3413 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总量的 1.99%;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 720.0149 万股。 3、战略配售部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西典新能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其 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广州广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分别为 275.6719 万股和 275.6719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分别为 1.71%和 1.7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市标准 本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 条 款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 10 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本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分别为 2,203.29 万元、8,004.80 万元和 15,352.73 万元,合计为 25,560.82 万 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989.50 万元、 82,157.21 万元和 159,267.46 万元,合计为 266,414.17 万元。 因此,本公司满足选择的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uzhou West Deane New Power Electric Co.,Ltd. 3、注册资本:12,120.00 万元(发行前);16,160.0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SHENG JIAN HUA 5、住 所: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3 号 6、经营范围:设计、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电池连接系统和复合母排。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电连接技术 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轨道交通、工 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领域。 8、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9、电 话:0512-66165979 10、传 真:0512-66165979 11、电子邮箱:IR@wdint.com 12、董事会秘书:黄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 SHENG JIAN HUA,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本次发行前,SHENG JIAN HUA 直接持有公司 45.00%的股份, 12 PAN SHU XIN 直接持有公司 36.00%的股份,并通过新典志成、新典志明间接持 有公司 5.89%的股份。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86.89%的股份。 SHENG JIAN HUA,董事长、总经理,男,1968 年 12 月出生,加拿大国籍, 硕士学历,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加拿大注册工程师。1994 年 4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研发测试工程师;1995 年 5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施耐德电气(天津)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技术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施耐德电气(加拿大)工艺主管、质量主管;2004 年 11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新美亚通讯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质量经理、代总经理; 2007 年创办西典有限并担任总经理、研发总监;2014 年创办苏州西顿;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PAN SHU XIN,董事、副总经理,女,1969 年 12 月出生,加拿大国籍,硕 士学历,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1994 年 4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中国汽车技 术研究中心汽车安全工程师;1995 年 6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 PPG Coatings 生产 计划主管;1997 年 5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摩托罗拉电子有限公司项目商务主 管;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 Mobile Climate Control 大客户经理;2007 年创办西典有限并担任副总经理、销售总监;2014 年创办苏州西顿;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如下: 13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董事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5 名。本次发行前,前述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具体如下: 间接持 占发行 直接持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股数量 通过何公司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数量(万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日期 (万 间接持股 本比例 (万股) 股) 情况 股) (%) SHENG 董事 - 2021.11.19- 自上市之日 1 JIAN 长、总 5,454.00 - 5,454.00 45.00 - 2024.11.18 起 36 个月 HUA 经理 PAN 董事、 2021.11.19- 新典志成、 自上市之日 2 SHU 副总经 4,363.20 713.51 5,076.71 41.89 - 2024.11.18 新典志明 起 36 个月 XIN 理 2021.11.19- 自上市之日 3 高宝国 董事 - 23.62 新典志成 23.62 0.19 - 2024.11.18 起 36 个月 独立董 2021.11.19- 4 张开鹏 - - - - - - - 事 2024.11.18 独立董 2021.11.19- 5 刘雪峰 - - - - - - - 事 2024.11.18 2021.11.19- 自上市之日 6 郭亮 监事 - 19.00 新典志成 19.00 0.16 - 2024.11.18 起 36 个月 2021.11.19- 自上市之日 7 程丽 监事 - 16.16 新典志成 16.16 0.13 - 2024.11.18 起 36 个月 14 间接持 占发行 直接持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股数量 通过何公司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数量(万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日期 (万 间接持股 本比例 (万股) 股) 情况 股) (%) 2021.11.19- 自上市之日 8 陈洁 监事 - 2.57 新典志成 2.57 0.02 - 2024.11.18 起 36 个月 副总经 2022.9.16- 自上市之日 9 周海峰 - 1.98 新典志明 1.98 0.02 - 理 2025.9.15 起 36 个月 副总经 理、董 2023.5.16- 10 黄晨 - - - - - - - 事会秘 2026.5.15 书 财务总 2023.5.16- 11 李玉红 - - - - - - - 监 2026.5.15 合计 - 9,817.20 776.85 - 10,594.05 87.41 - -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公司设立了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两 个员工持股平台用于股权激励。 2020 年 12 月 8 日,西典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方案》(2020 期),拟设立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来源为 PAN SHU XIN 持有发行人的 10%股权。新 典志成份额中 30.27%的合伙份额用于股权激励,69.73%的合伙份额由 PAN SHU XIN 认缴,用于股权激励的份额激励价格为 1 元/份;2020 年 12 月 23 日,苏州 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2020 年 12 月 24 日,西典有限 股东会审议同意 PAN SHU XIN 将其认缴未实缴的公司 10%股权(对应西典有限 160 万美元注册资本)以 0 美元转让给新典志成;同日,PAN SHU XIN 与新典 志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5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1 期),本次用于股权激励的份额激励价格为 2.4 元/份,股权来源为 PAN SHU XIN 持有新典志成 7.47%的合伙份额,其中 1.93% 的合伙份额用于增加对新典志成原部分有限合伙人的激励,5.54%的份额转让给 本期激励新设平台新典志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典志成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PAN SHU XIN 普通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711.3147 64.66% 2 新典志明 有限合伙人 - 60.9140 5.54% 3 王聪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43.7931 3.98% 4 郑海文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39.9187 3.63% 5 盛晓华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主管 29.7911 2.71% 6 高宝国 有限合伙人 董事、工艺经理 23.8222 2.17% 7 朱银霞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19.9558 1.81% 8 郭亮 有限合伙人 监事、质量经理 19.1569 1.74% 9 颜欢欢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16.6616 1.51% 10 程丽 有限合伙人 监事、IT 经理 16.3000 1.48% 11 张光强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15.8978 1.45% 12 李祥 有限合伙人 产品工程师 12.6094 1.15% 13 纪飞 有限合伙人 研发经理 12.5636 1.14% 14 李家纯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9.0797 0.83% 15 赵国静 有限合伙人 财务经理 8.9875 0.82% 16 杨文军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经理 8.5197 0.77% 17 郭操 有限合伙人 工艺工程师 8.0006 0.73% 18 唐盼盼 有限合伙人 产品工程师 7.2730 0.66% 19 洪锦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经理 7.1247 0.65% 20 费雪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6.1425 0.56% 21 朱爽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工程师 4.6088 0.42% 22 韩旭东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工程师 3.3034 0.30% 23 周峰 有限合伙人 工艺工程师 2.8591 0.26% 24 陈洁 有限合伙人 监事、客服主管 2.5931 0.24% 25 刘强强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组长 2.4954 0.23% 1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6 唐琴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组长 2.4954 0.23% 27 贺小亮 有限合伙人 计划仓库主管 2.0941 0.19% 28 周圆月 有限合伙人 产品工程师 1.7241 0.16% 合计 1,100.00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典志明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蒋衡宇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经理 18.7044 12.79% 2 柯文强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9.6000 6.57% 3 程鹏亮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工程师 9.3516 6.40% 4 管赛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工程师 9.3516 6.40% 5 张伟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工程师 9.3516 6.40% 6 胡才 有限合伙人 销售经理 6.0000 4.10% 7 PAN SHU XIN 普通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19.7064 13.48% 8 张登云 有限合伙人 质量主管 4.8000 3.28% 9 石祝婵 有限合伙人 质量主管 4.8000 3.28% 10 周海峰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4.8000 3.28% 11 张全 有限合伙人 设备装配主管 3.6000 2.46% 12 丁士威 有限合伙人 工艺工程师 3.6000 2.46% 13 王永刚 有限合伙人 质量工程师 3.6000 2.46% 14 王奎 有限合伙人 产品工程师 3.5400 2.42% 15 许雯雯 有限合伙人 客服专员 2.6520 1.81% 16 曹婷婷 有限合伙人 内审专员 2.6520 1.81% 17 陈双 有限合伙人 质量主管 2.6520 1.81% 18 熊瑾 有限合伙人 质量组长 2.4000 1.64% 19 华国涛 有限合伙人 质量组长 2.4000 1.64% 20 张亚华 有限合伙人 人事经理 2.4000 1.64% 21 乔玉吉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2.4000 1.64% 22 徐仪伟 有限合伙人 产品工程师 2.4000 1.64% 23 王令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主管 1.8000 1.23% 24 穆阿娟 有限合伙人 质量体系主管 1.7640 1.21% 25 李静芝 有限合伙人 产品工程师 1.7640 1.21% 17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6 王礼高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组长 1.7640 1.21% 27 万文艺 有限合伙人 计划员 1.7640 1.21% 28 侯学峰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组长 1.5000 1.03% 29 谢桂磊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组长 1.5000 1.03% 30 吴强 有限合伙人 生产组长 1.5000 1.03% 31 李巧洪 有限合伙人 工艺技术员 1.2000 0.82% 32 刘合力 有限合伙人 仓库组长 0.8760 0.60% 合计 146.1936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前新典志成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承诺”。 五、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12,1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SHENG JIAN 5,454.0000 45.00 5,454.0000 33.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HUA PAN SHU 4,363.2000 36.00 4,363.2000 27.0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XIN 新典志成 1,090.8000 9.00 1,090.8000 6.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长江晨道 727.2000 6.00 727.2000 4.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法拉电子 242.4000 2.00 242.4000 1.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汇琪 242.4000 2.00 242.4000 1.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战略配售股份 - - 551.3438 3.4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80.3413 0.50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小计 12,120.0000 100.00 12,751.6851 78.91 - 18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 - - 3,408.3149 21.09 流通股 小计 - - 3,408.3149 21.09 - 合计股数 12,120.0000 100.00 16,160.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60,531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例(%) 1 SHENG JIAN HUA 5,454.0000 33.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PAN SHU XIN 4,363.2000 27.0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3 1,090.8000 6.7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限合伙)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 4 727.2000 4.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泰证券资管-宁波银行-华泰西典 5 新能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 275.6719 1.7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计划 广州工控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广州广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75.6719 1.7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有限合伙) 7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42.4000 1.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8 242.4000 1.5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伙) 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3692 0.14 - 其中 0.1560 万股自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10 1.6052 0.01 市之日起 6 个月,其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无限售期 合计 12,695.3182 78.56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19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总体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40.0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西典新能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广州广智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08.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 404.0000 万 股,认购金额不超过 8,000.00 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8,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51.3438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3.65%,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序 投资者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限售期 类型 获配金额(元) 号 名称 (万股) 行数量的 (月) 比例(%) 发行人高级管 家园 1 号资 理人员与核心 1 275.6719 6.82 79,999,985.38 12 管计划 员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 广州广智产 业务具有战略 业投资基金 合作关系或长 2 275.6719 6.82 79,999,985.38 12 合伙企业(有 期合作愿景的 限合伙) 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合计 551.3438 13.65 159,999,970.76 - 20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其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具体名称 华泰西典新能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BE78 设立时间 2023 年 9 月 19 日 备案时间 2023 年 9 月 21 日 募集资金规模 8,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参与人姓名、职位与比例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位、认购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任职单位 职位 额的持有比 职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PAN SHU 董事、副总 高级管理人 1 西典新能 3,174.00 39.68% XIN 经理 员 西典汽车电 2 王聪 研发经理 556.00 6.95% 核心员工 子 高级管理人 3 李玉红 西典新能 财务总监 410.00 5.13% 员 西典汽车电 4 赵国静 财务经理 410.00 5.13% 核心员工 子 5 杨文军 西典新能 自动化经理 580.00 7.25% 核心员工 6 蒋衡宇 西典新能 自动化经理 210.00 2.63% 核心员工 西典汽车电 7 纪飞 研发经理 280.00 3.50% 核心员工 子 8 张光强 西典新能 研发经理 355.00 4.44% 核心员工 监事、IT 经 9 程丽 西典新能 110.00 1.38% 核心员工 理 21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任职单位 职位 额的持有比 职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监事、客服 10 陈洁 西典新能 430.00 5.38% 核心员工 主管 11 何晓虎 西典新能 销售总监 455.00 5.69% 核心员工 监事、质量 12 郭亮 西典新能 360.00 4.50% 核心员工 经理 13 朱银霞 西典新能 研发经理 180.00 2.25% 核心员工 证券事务代 14 李冬 西典新能 490.00 6.13% 核心员工 表 合计 8,0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 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3、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1 月 15 日,西典新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参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三)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04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 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9.0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22.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0.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3)22.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4)30.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3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40.00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551.3438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3.6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00.3562 万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800.3562 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2,688.30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665.9308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2.3692 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2.3692 万股,包销金额为 6,491,541.84 元,包 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64%,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比例为 0.55%。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5 元(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91 元(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4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7,240.8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04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29.02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172,408,000.00 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9,382,732.4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3,025,267.54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40,4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 币 1,032,625,267.54 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9,938.27 万元(不包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不包含增值税) 1 保荐承销费用 8,206.86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0.00 3 律师费用 424.5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50.00 5 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 56.89 合计 9,938.27 注 1: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 造成; 注 2:前次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为 30.06 万元,差异原因系印花税 的确定。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7,302.53 万元。 25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60,531 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5Z0296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 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418 号)。 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 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经公司预计,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180,000.00 万元至 195,000.00 万元, 较 2022 年度同比增长 13.02%至 22.4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8,180.00 万元至 19,305.00 万元,较 2022 年度同比增长 17.67%至 24.95%;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8,130.00 万元至 19,255.00 万元,较 2022 年度同比增长 18.09%至 25.42%。 公司上述 2023 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 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号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1 1102170719200658362 份有限公司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2 1102170719200657460 子有限公司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3 643488118 份有限公司 州分行 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4 643487400 有限公司 州分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虎 5 86031110000180694 份有限公司 丘支行 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虎 6 86011110000144017 有限公司 丘支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 7 51608000001607 份有限公司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 8 543080105073 份有限公司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9 32250198863600006899 份有限公司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 10 8112001012500774936 份有限公司 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28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 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西典 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意见 如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保荐代表人:沈树亮、白岚 联系人:沈树亮、白岚 联系电话:025-83387977 联系传真:025-83387977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沈树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曾作为项 目协办人参与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09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3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艺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00299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展 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48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等项目。 白岚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作为 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与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90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海汉钟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00215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14.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601388.SH)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03800.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苏州赛腾精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8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16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73.SZ)非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394.SZ)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等项目。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1)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新典志成承诺如下: “1、自公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 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新典志成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2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如未履 行该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 给公司。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 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如公司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 求执行。 7、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长江晨道、法拉电子、苏州汇琪承诺如下: “1、自公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 33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公司其他股东长江晨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承诺人每股投资成本价格,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 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 序。 5、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 34 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 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 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时,公司应当在第 21 个交易日起的 30 日内制定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将按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公司依法履行内部程序后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完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后, 35 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 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满足法定股权分布的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存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 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如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 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 将导致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 公司股票仍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并且本公 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时,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公司股价。 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36 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会计 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如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 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 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回购及其他义务。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 37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 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 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 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 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 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 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触发上述 回购义务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触发上述回购义务的,本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 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期间公司 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 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 当日成交总量)。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 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且公司将停止制定或 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38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自行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公司可以暂扣承诺人的分红款(如有)并可 停止发放承诺人的薪酬、津贴。” (四)关于发生欺诈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发生欺诈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本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生欺诈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39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自 行或极力促使公司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违反其作出的《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欺诈 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承诺》,不够或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 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 票(视届时公司购回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公司以协 助支付购回股票的价款或赔偿款。”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项目 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 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 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 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 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 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 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40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 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 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 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 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 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41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应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做出 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2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草案)》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3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当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确定。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4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由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当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确定。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45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连带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时,公司及我们将尽快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我们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我们 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我们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6 (2)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下: “因本所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通过其他任 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 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7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8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企业/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企业/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企业/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49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0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 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 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