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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味食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4-033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和其他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7 名首次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 290,2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完成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065,374,014 股减少为
1,065,083,794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065,374,014 元减少为 1,065,083,794
元。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七条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1
        1,065,374,014元。                      1,065,083,794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5,083,794
  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65,374,01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3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公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4                                        的,应当在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
                                         前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
    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一)提名、任免董事;                 见时,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碍。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
    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5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
        ……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6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和内容不变。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