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隆技术: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1-23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
监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
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
事、监事候选人,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提名人应分别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查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述拟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其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
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相关声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
使用。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
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集中投给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某一名或某几名
2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者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得票数多的优先
当选;但每名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得票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应就上述得票数相同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满足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人数时,则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二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超过”、
3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