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力聚热能: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9 号),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750,000 股,
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00 元/股,并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91,000,000 股。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

                                       1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
序前不得减持。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
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
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
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湖州欣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
序前不得减持。

    5、若本企业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
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
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2
    6、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吴万丰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
序前不得减持。

    5、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
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
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
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四)股东陈国良、王建平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
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
序前不得减持。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
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
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
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价格 40.0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
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   持股数量                          延长锁定期后股份锁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方式    (股)                            定到期日(注 1)
               控股股东、实际
                                直接
   何俊南      控制人,董事            50,000,000   2027 年 7 月 31 日   2028 年 1 月 31 日
                                持股
               长、总经理
湖州欣然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   直接
                                       9,750,000    2027 年 7 月 31 日   2028 年 1 月 31 日
管理合伙企业   控制人控制的股   持股

                                           4
(有限合伙)   东
               控股股东、实际   直接
  吴万丰                               1,023,750 2027 年 7 月 31 日   2028 年 1 月 31 日
               控制人近亲属     持股
                                直接
  王建平       董事、副总经理          2,767,000 2027 年 7 月 31 日   2028 年 1 月 31 日
                                持股
               监事会主席、总   直接
  陈国良                               3,685,500 2027 年 7 月 31 日   2028 年 1 月 31 日
               工程师           持股
   注 1: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
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
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