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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泰生物:万泰生物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5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
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
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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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
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
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
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
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
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
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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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
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
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若股东大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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