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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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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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 651 弄
88 号 4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季方苏律师、王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上海徕木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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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长朱新爱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由半数以上董事推
选,同意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方培喜代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 651 弄 88
号 4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
中 通 过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
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47 名(包括现场会议 10 名和网络投票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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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股份 134,664,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1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公司董事长朱新爱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董事
汤震宇先生因工作原因已向董事会请假。
出席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
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授信合作银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33,270,4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49%;
反对 1,039,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8%;弃权 354,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