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36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 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地点等予以公告,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95,871,4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1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705,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 2 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7,577,3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股 会议股 议股东所 东所持 东所持 股数 股数 序号 提案名称 股数(股) 持有效表 有效表 有效表 (股) (股) 决权股份 决权股 决权股 总数比例 份总数 份总数 比例 比例 1.00 公 司 2023 年 度董事会工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作报告 2.00 公 司 2023 年 度监事会工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作报告 3.00 公 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全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文及摘要) 4.00 公 司 2023 年 度财务决算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 5.00 公 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方案 6.00 关于募投项 目子公司终 止并将首次 公开发行募 297,576,820 99.9998% 500 0.0002% 0 0.0000% 投项目剩余 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7.00 关 于 续 聘 2023 年 度 财 务审计机构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 议案 8.00 关于使用自 296,614,920 99.6765% 962,400 0.3235% 0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 议案 9.00 关 于 申 请 2024 年 度 综 合授信额度 297,554,220 99.9922% 23,100 0.0078% 0 0.0000% 及相关担保 事项的议案 10.00 关于对董事 2023 年 度 薪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酬发放进行 确认的议案 11.00 关于对监事 2023 年 度 薪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酬发放进行 确认的议案 12.00 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案 13.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1 股东大会议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事规则 13.02 董事会议事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规则 13.03 关联交易管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理制度 13.04 对外担保和 资金往来管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理制度 13.05 独立董事工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作制度 13.06 募集资金管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理制度 13.07 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296,615,420 99.6767% 961,900 0.3233% 0 0.0000% 行为规范 13.08 会计师事务 297,577,3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所选聘制度 5 法律意见书 14.00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 297,552,220 99.9915% 25,100 0.0085% 0 0.0000% 向特定 对象 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 案 15.00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制定 297,574,820 99.9991% 2,500 0.0009% 0 0.0000% 2024 年中期 利润分 配方 案的议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