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5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
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7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0,604,80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5.495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刘明伟先生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举代董
事长陈士斌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董事刘明伟、赵仕江、张丽雯出席现场会议;
董事陈士斌、陈培荣、陈海伦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肖侠、解
亘、蒋春燕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钱卫刚、李伟、刘添养出席现场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吕良益出席现场会议;其他高管人员列席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288,245,811 99.0402 2,708,421 0.9306 84,800 0.0292
2、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88,266,861 99.0474 2,679,721 0.9207 92,450 0.0319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88,253,911 99.0430 2,699,721 0.9276 85,400 0.0294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00,165,159 99.8537 287,700 0.0957 151,950 0.050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
序 (%)
号
关于《江苏太
平洋石英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
1 21,376,788 88.4434 2,708,421 11.2057 84,800 0.3509
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太
平洋石英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
2 21,397,838 88.5305 2,679,721 11.0869 92,450 0.3826
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第
3 21,384,888 88.4769 2,699,721 11.1697 85,400 0.3534
五期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暨修
4 33,296,136 98.6967 287,700 0.8528 151,950 0.4505
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4 为特殊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闵鹏、何心琳
4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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