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04-16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宁波水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
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唐
绍祥先生、包建亚女生、马思甜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
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
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
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
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要求。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