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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洋科技:盛洋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5 月 16 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
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盛
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控股”)、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和绍
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辰投资”)
签署了《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
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盛洋科技 33,198,570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8.00%),经各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11.53 元/
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82,779,512.1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86,837,45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93%;芯辰投资持有公司 33,198,5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0%;芯辰投资之关联方国交北斗(海南)科技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北斗”)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持有公司
32,158,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7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份
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仍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
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
关手续。


                                    1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股份的告知函》,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
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芯辰投资转让其持有的盛洋科
技 33,198,5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0%),经各方协商,本次股份转
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11.53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82,779,512.10 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叶利明           51,933,000       12.51%    42,000,000        10.12%
                   盛洋控股             42,896,021       10.34%    37,350,951         9.00%
                       徐凤娟            9,982,000        2.41%     7,486,500         1.80%
 叶利明、徐凤
 娟夫妇及其            叶盛洋            9,800,000        2.36%               -            -
 一致行动人
                       叶美玲            2,800,000        0.67%               -            -
                       叶建中            2,625,000        0.63%               -            -
                       小计            120,036,021      28.93%     86,837,451        20.93%
            芯辰投资                              -            -   33,198,570         8.00%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方为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凤娟、叶盛洋、叶美
玲、叶建中,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1.叶利明

姓名                          叶利明

曾用名                        --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无



                                                  2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槐树园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2.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21430107169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叶利明

成立时间            1997 年 2 月 4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然遗迹保护管
                    理;电线、电缆经营;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
                    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
                    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
                    专用仪器销售;导航终端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医护人员防
                    护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设备研发;家用电
                    器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卫星通信服
                    务;卫星导航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大数据服务;量子计算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
                    网技术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
                    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
                    赁;特种设备出租;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上经营范围除投资与资产
                    管理、金融、证券、期货、基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            1997 年 2 月 4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通讯方式            0575-88607121


                                           3
       3.徐凤娟

姓名                   徐凤娟

曾用名                 --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无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槐树园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4.叶盛洋

姓名                   叶盛洋

曾用名                 --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无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槐树园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5.叶美玲

姓名                   叶美玲

曾用名                 --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无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桂花园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6.叶建中

姓名                   叶建中

曾用名                 --

性别                   男


                                       4
国籍                     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无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枫桂阁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西路 144 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2MAD2DRHU0E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23年11月10日至2033年11月9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经营范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326号1幢(瓶酒车间1)4楼436室

通讯方式             021-36036166


       2.资金来源
       受让方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3.股权结构




                                          5
    4.芯辰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芯辰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芯辰投资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所有投资、投后管理重大事项及投
资退出等相关重大事宜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共 3 名,在有限合伙人绍
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海
集成电路基金”)入伙本合伙企业期间,由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信基金”)委派 2 名,由滨海集成电路基金委
派 1 名。交信基金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包含全部关键人士。投资决策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且其
中应包含滨海集成电路基金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审议
事项。
    由上述规则可知,芯辰投资任一一方合伙人均无法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的作出。

    (2)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机制情况如下:

                         审议事项                               表决机制
(1) 同意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与更换;
(3) 增加、减少认缴出资额;                            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同意普通合伙人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
(5) 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方案;
(6) 决定聘用或更换为合伙企业提供审计业务的有资质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会计师事务所;
(7) 决定更换管理人;
(8) 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9) 审议决定合伙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0)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其中应包括执行事务合伙
                                                       人同意,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
(11) 决定更换托管银行;
                                                       回避表决的情况除外)
(12) 除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
       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6
                        审议事项                                  表决机制
(13) 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
       议审议的其它事项。

       由上表可知,芯辰投资任一一方合伙人对合伙人会议均无法实现有效控制。
       综上,根据芯辰投资《合伙协议》相关约定,芯辰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三)受让方的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交北斗为芯辰投资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 7.75%
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5TUUTF5U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办滨海大道 141 号招商局大厦 708 室
注册资本              26,25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太明
成立时间              2021 年 02 月 01 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21-02-01 至 2051-02-01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导航多
                      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
                      用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
经营范围
                      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
                      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处理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通讯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办滨海大道 141 号招商局大厦 708 室
通讯方式              0898-65391250

       2.国交北斗股权结构
       国交北斗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交信基金                                           5,250          20.00%
           交信国交卫通二期(嘉兴)股权投资合
   2                                                          9,000          34.29%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上海美士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000          22.86%
   4       张敏                                               6,000          22.86%


                                            7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26,250       100.00%

    截至目前,交信基金系交信国交卫通二期(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国交卫通二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国交卫通二期与
交信基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国交卫通二期将其持有的国交北斗股权对
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交信基金行使。因此,交信基金实际控制国交北斗 54.29%
的表决权,实际控制国交北斗。
    综上,由于芯辰投资的管理人为交信基金,交信基金实际控制国交北斗,因
此,芯辰投资与国交北斗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目的
    盛洋科技主要从事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通信设备领域具备丰富
的研发、生产经验,公司已将卫星通信终端制造及关键部件国产化列入公司发展
战略。
    芯辰投资主要出资方为地方国资投资平台,此次参股盛洋科技是基于认可盛
洋科技卫星通信产业的发展方向,有意愿发挥自身优势助力上市公司战略目标实
现。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方
    受让方/甲方:绍兴市越城区芯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一/乙方一:叶利明
    转让方二/乙方二: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三/乙方三:徐凤娟
    转让方四/乙方四:叶盛洋
    转让方五/乙方五:叶美玲
    转让方六/乙方六:叶建中
    转让方一/乙方一、转让方二/乙方二、转让方三/乙方三、转让方四/乙方四、
转让方五/乙方五、转让方六/乙方六合称“乙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单
称为“一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或“双方”



                                        8
    (二)股份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共
计 33,198,5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其中:
    乙方一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 9,933,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
    乙方二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 5,545,0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
    乙方三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 2,495,5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
    乙方四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 9,8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
    乙方五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 2,8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
    乙方六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 2,62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

    (三)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1.53 元/股。
    2.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亿捌仟贰佰柒拾柒万玖仟伍佰壹拾贰
元壹角(382,779,512.10),其中:
    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伍拾贰万柒仟肆佰
玖拾元整(114,527,490.00);
    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叁万肆仟陆佰伍拾
柒元壹角(63,934,657.10);
    甲方应向乙方三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柒万叁仟壹佰壹拾
伍元整(28,773,115.00);
    甲方应向乙方四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玖拾玖万肆仟元整
(112,994,000.00);
    甲方应向乙方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捌万肆仟元整
(32,284,000.00);
    甲方应向乙方六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仟零贰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整(30,266,250.00)。
    3.如果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一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
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4.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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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支
付金额为 1.15 亿元。其中:
    甲方向乙方一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34,407,957.93 元;
    甲方向乙方二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19,208,148.12 元;
    甲方向乙方三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8,644,423.54 元;
    甲方向乙方四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33,947,245.32 元;
    甲方向乙方五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9,699,212.95 元;
    甲方向乙方六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9,093,012.14 元。
    在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
件豁免)的前提下,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
日起 6 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金额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的剩余款项,甲方向各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转让价款分别为本协议第 3.2 条约定的
甲方应向各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扣除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3.4.2 条已向各乙方支付
的第一期转让价款。

    (四)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1.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30 日内,签署并置备其他为办理本次股
份转让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确认表
和承诺函、乙方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转受让
双方身份证明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说明原件)。自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乙
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支付协议转让经手费;甲、乙双方应自取得协议转让确
认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
完成过户登记。
    2.过渡期内,乙方应保证并促使上市公司(包含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
公司,下同)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
证上市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
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之外,增
加构成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且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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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过渡期内,乙方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维护
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对《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调整时,应
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甲方按照
《公司章程》行使权利的决议。
    4.过渡期内,乙方承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何涉及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转让或股份权利处分、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前述事项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
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费用、差旅费用、人
工成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及甲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成本等)。

       (五)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在上市公司换届改选下届董
事时,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应,并确保乙方的
一致行动人,就选择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上市公司董事投赞成票;并且在
董事任期届满前,除非甲方提名并当选的董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或甲方要求更换其提名的董事,乙方不得促使上市公司解任甲方提名的董
事。
    双方确保上市公司董事本届任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保持稳定,但上市公司本
届董事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或主动辞任的除外。

       (六)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乙方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
公章,乙方一、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签名之日起成立生效。

       五、未来 12 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芯辰投资、叶利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减持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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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
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一)叶利明、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凤娟、叶盛洋、叶美玲、叶建中
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股份的告知函》;
    (二)《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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