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嘉澳环保:嘉澳环保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7-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 13:3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8,638,8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966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24,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715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4,61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481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914,6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15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关联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602,1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0    %;反对 22,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0    %;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0    %。本议案 获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30,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96    %;反对 22,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586 %;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8          %。

     2、 审议《关于公司放弃对子公司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544,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5    %;反对 7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8 %;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7 %。本议案         获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972,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713 %;反对 75,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664 %;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3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