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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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新
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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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
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公司总裁任战略投资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战略投资小组成员由总裁提名,
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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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
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
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
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包括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
略投资小组;
(四)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小组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战略投资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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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小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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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
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属于上市公司专用条款的,待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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