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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31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
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
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2
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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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
工作,并提供下述书面资料:

    (一) 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
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4
    (二)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是否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公司的重大投资
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
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背景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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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
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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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
具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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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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