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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31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以
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
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
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
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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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建议审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的
任职资格,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建议审查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任职资格;

    (三)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五)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六)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
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提名人建议录用人
选;在董事会审议任免相关人员时,出具书面意见;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背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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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
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
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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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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