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3-22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为本溪银龙预应力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银龙”),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
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本溪银
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
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溪银龙向浦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
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2023年5月19日
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为本溪银龙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且公司董事长可根据实际情
况,在不超过3亿元担保额度内,调节本溪银龙、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宝泽龙”)与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2024
年1月17日,为满足宝泽龙日常生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对宝泽龙的担保额度实施
调整,本溪银龙调减5,000万元额度,宝泽龙调增5,000万元额度,调整后对本溪
银龙的总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本次对本溪银龙的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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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及2023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预
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3-033)。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法定代 注册地 主要办 注册资
被担保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主要股东
表人 点 公地点 本
本溪银龙预 天津银龙预
辽宁省 辽宁省 2012 年 12
应力材料有 谢志峰 91210500055694433D 3,200 万 应力材料股
本溪市 本溪市 月 07 日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金
属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模具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
经营范围 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模具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
设备研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1)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持股比例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本溪银龙
预应力材料 15,682.98 2,050.11 13.07% 100% 13,632.87 15,133.97 13.75
有限公司
(2)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持股比例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本溪银龙
预应力材料 16,048.50 2,008.40 12.51% 100% 14,040.10 11,102.08 265.07
有限公司
本溪银龙为银龙股份全资子公司,经营正常,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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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3. 保证期间:按浦发银行对本溪银龙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银龙股份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浦发银行宣布
包括浦发银行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浦发银行与本溪银龙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 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
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浦发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
同经浦发银行要求本溪银龙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本溪银龙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金额在公
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
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本溪银龙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本溪银龙稳健发
展,且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活动在
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本次为本溪银龙提供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
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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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向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155 亿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9%。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05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公司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2.1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9%。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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