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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24-04-17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2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
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 年 12 月 31 日)            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9,300.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9,300.50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