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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真)2024-04-17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真)
    本人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
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李真,1960 年 4 月出生,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7 年至 2010 年,任天津商业大学校长助理、财务处长;2010 年至 2018 年,
任天津商业大学总会计师、校长助理;2018 年至 2020 年,任天津商业大学审
计处长。2023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9 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学习,2023 年 12 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5 次董事会会议,充分履行职责,
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充分利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会议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对 2023 年度召开的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全
部赞成,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独立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事姓名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的次数
  李真          5         5        1        0       0        否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 3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
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认真
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本人是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
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作为一
名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中的会计处理等议题与其他
委员、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所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了深入探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
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
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直
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相关会议机会,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本人通
过会议、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动态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股东
大会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保持沟通。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
不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
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便于本人做出审慎
的判断,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
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
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前述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数
据准确详实,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本人作
为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部署、整改落实、自我评价等各阶段工
作的进展情况,听取公司审计部及专业审计机构的相关汇报,向公司提出建设
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三)关联交易情况
    在履职期间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
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
认为关联交易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
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公司及子公司间的互相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效、
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担保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对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23 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 年 5 月 19 日,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公司需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
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
合并,公司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
多重因素,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为 97,678,110.65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52,045,339.37 元,扣除提取的法定
盈余公积金 9,767,811.07 元,及对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 0.00 元。本公司 2022
年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539,955,638.95 元。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841,000,000.00 股,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完成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496,000.00 股,
其中,10,746,000.00 股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
露 日 ,公司总股本为 851,746,000.00 股, 以此为基数, 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51,104,760.00 元。2022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比例为 49.20%。
    (七)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
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在履职期间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
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已建立了健
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维护了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利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加强学习,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为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真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