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0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
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谢申
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9日15点00分在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357号正川永
成研发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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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15点00分在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
357号正川永成研发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
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8人,代表股份97,07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95%。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其身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
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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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
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统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036,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
对27,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1,03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5867%;反对27,05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969%;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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