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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光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24-02-01  

证券代码:605333        证券简称:沪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或“公司”)自上
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
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
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
示函 1 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警示决定书 1 份。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2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昆山
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9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5.62 万元。你公司 2021 年
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决定书

    2022 年 7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80 号)(以下
简称监管警示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沪光股份,A 股证券代码:
605333;

    成三荣,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金成成,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建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潘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成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或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62 万元,与上年相较由盈转亏。根据相关规则,公
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
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
沪光股份未审慎预测年度业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
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等有关
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成三荣(任期 2017 年 11 月 25 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金成成(任期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任期 2017 年 11 月 25 日至
今)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任期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成磊(任
期 2017 年 11 月 25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2.2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前期作出业绩预测时以邮件形式确认客户相关补贴费用。根
据公告,此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经营场所被封控,公司未能及时取
得客户补贴费用的书面确认,导致相关收入未能确认,影响公司净利润约
3,553.71 万元。上述情况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
定:

                                     3
    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成三荣、时任总经理金成
成、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时任董事会
秘书成磊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
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3、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的监管警
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文件中指出的问题,充分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
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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