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09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东枝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普通股股东人数 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6,200,57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6,200,5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7277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7277
注:公司表决权数量不含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苏陟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胡云连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董事崔小
乐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全部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102,168 98.4130 97,704 1.5757 700 0.0113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102,168 98.4130 97,704 1.5757 700 0.0113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102,168 98.4130 97,704 1.5757 700 0.0113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 关 于 公 司 518,4 84.0482 97,70 15.8384 700 0.1135
<2024 年限制性 78 4
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 关 于 公 司 518,4 84.0482 97,70 15.8384 700 0.1135
<2024 年限制性 78 4
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 518,4 84.0482 97,70 15.8384 700 0.1135
东大会授权董 78 4
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
案》
注:此表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不包含持股 5%以下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份。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 1、2、3 涉及的关联股东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冬梅、苏陟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常宝、张儒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