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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邦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4-09-24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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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以 25.94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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