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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华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 2 号院保利
大都汇 T3 栋 14 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5

普通股股东人数                                                         2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6,589,55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6,589,55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0.244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0.244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玮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副董事长陈京南女士
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体高管、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46,564,953 99.9471 24,400 0.0523                200     0.0006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
  1                     1,059,795       97.7314     24,400     2.2501   200    0.0185
         务所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征、邵丹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