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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科技: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4-18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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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
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
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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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
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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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
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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